战“疫” ▏许昌法院22条措施,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
防控疫情
我们一起攻克难关
问
疫情期间,许昌两级法院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
答
那可就多啦!快来跟我一起参加这场网络新闻发布会,了解具体措施吧!
2月13日上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网络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疫情发生以来,许昌两级法院认真做好疫情防护防控和防疫期间审判、执行的相关工作措施,公布许昌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依法行政的意见》,推出22项工作意见,指导全市两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发布会由市中院办公室主任陈磊主持。
发布会上,许昌中院正县级审判员孙福现通报了疫情防控期间,许昌两级法院兼顾疫情防控和办案工作情况。他指出,两级法院将办案由线下转为线上,积极开展网上立案、网络庭审、微信调解、网上查控、网上拍卖等工作情况,并事特办,紧急为某医药公司两名失信被执行人解除“限高令”,假期后首个工作日为湖北孝感籍当事人转去执行款,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按期实现。目前许昌两级法院均已实现网络办案、办公常态化。
据了解,许昌中院推出的22项工作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坚决支持依法行政。指导全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对涉疫情民商事和行政纠纷慎重立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诉讼安全;减轻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诉讼负担,妥善审理好涉疫情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善意文明执行涉疫情案件;妥善化解涉疫情行政争议,依法快审快结快执因不服疫情管制、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医疗物资等受到处罚的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发布会通过微信网络视频方式现场连线多家媒体记者,并利用许昌中院官方新浪微博网络直播同步进行。河南日报农村版、河南法制报、映象网、中新网、许昌日报、许昌电视台、许昌融智传媒等七家媒体通过微信视频会议模式参加了发布会,网友同步在线围观了许昌中院新浪微博网络发布会直播视频。
问
这22条措施具体都有哪些呢?
答
请往下看!
一、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一)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
1.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行为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2.依法快审快结涉及伤医、扰乱医疗秩序、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医疗产品、隐瞒、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等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涉疫情民商事和行政纠纷慎重立案
3.依法审慎受理涉疫情的民商事和行政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防疫医疗纠纷、信息公开、防疫管控等案件以及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哄抬物价、违反防疫管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民告官”案件,实行立案前先行研判上报制度,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一律不予立案,属于新类型纠纷或界限不清楚的纠纷,一律上报请示后再做决定。
4.对不服因疫情防控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先行进行诉调对接,立案前积极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接,力争协调解决。
(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诉讼安全
5.坚持疫情防护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通过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OA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办公办案,提高办公办案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诉讼安全。
民商事诉讼全面推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送达,开展视频开庭、微信质证、微信调解、电子送达等。
刑事诉讼要严格落实省公、检、法、司联合下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以及我市公、检、法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政法智能业务应用系统办案优势的通知》要求,对刑事自诉和没有羁押的被告人等符合信息化办案条件的刑事案件优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
6.畅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和诉求;加强信访值班,认真办理网上信访和电话接访,对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及时进行回复。
7.加大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转的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执行指挥系统的“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网拍系统。
二、积极促进经济发展
(一)减轻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诉讼负担
8.对因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所产生的纠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判决前依法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
9.开展网上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力争诉前化解纠纷,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10.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涉及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按程序审批后,暂缓采取保全查控措施。
(二)妥善审理好涉疫情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11.对金融机构起诉的涉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借贷案件,尽量做当事人工作,力争采取分期还款、延期还款、贷款展期、减免罚息等方式调解结案。
12.对起诉因疫情造成合同解除、延期交房(交货、完工)、涉企房租、违约金、滞纳金等纠纷案件,能调则调,调解不成的,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等不可抗力因素慎重判决。
13.采取诉调对接方式,力争诉前化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调和劳资关系。
14.正确认定因疫情引发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事由,以及举证、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期限,依法适用期间顺延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举证困难,申请延期举证、开庭的应予准许,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程序利益。
(三)善意文明执行涉疫情案件
15.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经营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活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物资、账户,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用于疫情防控防治的物资以及各类捐赠救援款项、物资,不采取查封、扣押、变卖等强制措施,依法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16.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有关要求,慎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延迟履行或分期履行。
17.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企业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开通绿色执行通道,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案件,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支持企业经营。
18.对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企业查明不存在恶意逃债的,做好申请人思想工作,暂不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最大限度降低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19.对已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依据企业申请,酌情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深化参与市委“四个一百”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市中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五条措施”有关要求,积极解答和协调企业涉法问题,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坚决支持依法行政
21.对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矛盾,保障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2.依法快审快结快执因不服疫情管制、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医疗物资等受到处罚的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文:杨亚菲 李文晋 图:张辉
策划:宋世旭
编辑:牛丹
审核:陈磊